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水解羽毛粉技术要求及现场审核注意事项

2022-06-05 浏览次数:539

 水解羽毛粉: 家禽羽毛经水解后,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家禽羽毛。本产品胃蛋白酶消化率不低于75%。产品名称应注明水解的方法(酶解、酸解、碱解、高温高压水解),如:酶解羽毛粉。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胃蛋白酶消化率

  感官性状:黄色、黄褐色或褐色粉末状颗粒,具有水解羽毛粉正常气味,无结块、无异味,无霉变。

    在显微镜下观察为黄色、黄褐色的半透明状颗粒以及少量的羽干、羽枝和羽根。

技术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水解羽毛粉不能为瘤胃降解,不能应用于反刍动物,因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反刍动物。

    水解羽毛粉属于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持有行政许可方可进行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生产许可现场注意事项

1.仓储设施:来源于不同动物的原料需分开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2.生产设备:需要有清洗消毒设施。

3.实验室:应设置微生物室。

4.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应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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