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22-04-11 浏览次数:479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方法规范(2001)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3 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3.2.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为0.0002mg/L)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较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4 监测方法
4.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方法规范》(2001)。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0O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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