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水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规定》要求的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样品采样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样品采样单》,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项目、方法及评价依据、结果、结论等,并附样品采样单。
申请单位对产品自行的,应当对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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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会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选址、设计 与设施;2.生产过程控制;3.原材料、成品的贮存和运输;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打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生产企业现场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即可予许通过